1.景区门票能当用吗景区门票可以当报销吗

2.对景区门票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3.演唱会门票收入增值税税率

4.观光车收入增值税税率

5.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6.票务收入的增值税税率

景区门票收入增值税税率_旅游景区门票收入的税率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17%。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业门票的食品属于货物加工销售,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税率。

2、水乐园属于行业,是需要按17%的税率进行缴纳食品税的。

景区门票能当用吗景区门票可以当报销吗

旅游增值税专用税率是多少

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税率3%征收,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税率6%征收。

1、改征增值税后,饭店业的纳税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饭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第二类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饭店,这部分企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税率直观上提高了1%,但饭店的水、电、燃气、消耗性日用品以及固定资产、房屋装修及维护费用、其他外包服务等可按规定抵扣所含的增值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要扣减成本费用中的进项税额后,再最终确定应纳税额。“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由原来的道道征税变成环环抵扣。

旅游业营改增后开的是增值税专用还是增值税普通

增值税普通。

增值税专用主要用于构成对方单位成本性方面的材料或服务项,税款是转以转嫁出去的。对方若是最终消费者的话,他就成了税款的最终承担者,不存在转嫁税款的可能性,那增值税专用对他无用,即使取得也不可抵扣。

旅游业根据其性质,不可能成为别的项目的直接原材料性质的服务,所以,一般为增值税普通。

旅游增值税专用税率是多少?旅行社是服务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税率5%,不达交了营业税后,还要按照营业税额征收7%的城建设和3%的教育费附加,在核定征收时,还要按照测算收的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中25%,但如果核定测算到年利润地3万元以下的,减半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行业有专用的旅游业。更多会计资讯,请关注本网其他内容。

对景区门票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景区门票是很多游客外出旅游较为重要的支出费用,大家都希望可以合理的使用各种,以便于在公司走报销的流程,这样就可以节省大一笔开支,和传统的不一样,景区门票也能正常使用和报销吗?

各类的门票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存在我们的生活中,以前我们报销,可以使用纸质的门票,但现在门票都是无纸化了,我们报销的时候,需要怎么做呢?

如果你去的景区所需的门票是电子门票的话,那么想要报销,只能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

那么是有效票种,也符合开具规范,也是真的,是否能计入公司账务报销、能税前扣除吗?

能不能入账关键还是看业务是否和公司生产经营有关,如果报销的门票是用于招待客户的,那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用于奖励员工的,那计入费即可。

关于税前扣除,一般来说,是合规的,只要涉及真实业务,和生产经营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这10类不能税前扣除!

能不能扣除,其实是很多财会人,乃至于老板都很头疼的事,毕竟不能税前扣除,就意味着需要缴纳多一笔税,那么哪些不能够税前扣除呢?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若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均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下10类,不能税前扣除!

1.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一份税率栏为“0税率”字样的增值税普通

税率栏为“0税率”的不合规,不得税前扣除,应该取得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才可以。

4.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

备注栏空白的增值税普通不合规,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支付运费,取得的运费必须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才可以。

5.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在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应按照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6.项目为“办公耗材”的增值税普通

当企业购买购物卡时,如取得项目为“办公耗材”的增值税普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想要税前扣除,就必须取得与实际交易相符的才可以。

7.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

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本就不合规,因此不能税前扣除,如需税前扣除,必须加盖专用章。

8.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0.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私信或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你们公司在账务上遇到了难题,比如不知道能否税前扣除,记账时记错账了等情况,可以来找小金喔,小金专注行业领域19年,能轻松为你解决难题。

演唱会门票收入增值税税率

按文化服务收税,根据财税〔2016〕14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景区提供索道、观光电梯、观光车等项目取得的收入,也统一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要注意的是景区提供的交通车、缆车、游船、停车等配套服务垄断性较强,游客的选择空间有限。把门票让利在其余景区消费项目上找回来的做法,不仅增加了游客的经济负担、违背了降价初衷,也对游客的旅游体验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出行要注意妥善。

观光车收入增值税税率

百分之3。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文化体育服务,可选择按百分之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演唱会是文化体育服务,所以演唱会门票收入增值税税率百分之3。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6%。观光车收入增值税税率为6%,是因为旅游景点内的门票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和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观光车属于旅游业。观光车:是一种摆渡车,动力上使用电瓶车,用电池产生动力,环保无污染,有效利用。

票务收入的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0日,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691号公布。

条例全文以及修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并在增值税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院或者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九条中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具体办法由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之前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院或者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

拓展:增值税税率就是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税额的尺度。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比例税率,根据应税行为一共分为13%,9%,6%三档税率及5%,3%两档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