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2.旅游景区如何进行安全管理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_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和领导

1.景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2.所有安全管理系统健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景区安全管理部门与景区内各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从业人员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事故发生。

二、旅游安全管理

1、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

2.游览危险区域和水域或者有野兽出没、有害动植物出没的区域时,应当完善安全防护措施,有专人负责安全,并有必要的提示和警示标志。

3.在游客和车辆通行的地方进行施工,设置标志,并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不存在超容量接待游客现象,不发生游客伤亡事故,应急和安全救援措施完善。

三。公共安全和安全管理

1.加强景区治安管理。无盗窃文物、毁林、破坏名胜古迹等重大;没有发生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哄抢财物等重大;不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2.开展健康文明的活动,严厉打击各种有害活动。封建迷信、卖*、等违法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制定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2.做好车辆管理。景区内各种机动车辆都有保养维修制度。

3.景区内的道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护,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确保道路畅通和进入景区的车辆安全行驶。

4、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确保安全运行,无责任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

动词(verb的缩写)消防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消防法规,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布局合理。消防器材应登记,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2、消防报警通讯设备及器材维护制度,保持完好,确保通讯畅通。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用电安全,不会出现违规用电事故。

3.消防车辆应及时维修保养,做到车辆专用,随时保持警戒。

4.制定森林防火管理措施。重点部位禁烟禁火标志醒目,有专人监督管理。全年火灾报警控制在十起以内,确保古建筑和古树名木不发生火灾。

:九寨沟地震后几时可以玩

1.里面的一些设施需要重新修复,比如路面。反正要两三个月;2.可以咨询当地或者九寨沟旅游公司;3.按照四川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力争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尽快实现景区开放。九寨沟:世界自然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旅游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是中国第一个以保护自然风光为主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大熊猫、金丝猴等珍稀动物及其自然生态环境。有国家保护的珍稀植物74种,国家保护的动物18种,还有丰富的化石和古冰川地貌。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

法律分析:《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分为三部分: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规则(共1000分,分为8大项,sc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规范游览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土、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旅游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

第八条 旅游景区必须编制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要求。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复实施。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的规划应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景区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供地。对列入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聚集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征求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开发建设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或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旅游景区要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旅游建筑设施项目工程,要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旅游新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做到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兴建宣扬封建迷信、*秽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

景区;

(三)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五)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旅游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将开发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利用自然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

第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建设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与旅游景区的主题景观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抗御灾害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游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攀折树木和摘花卉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二)乱扔垃圾、污物;

(三)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旅游景区;

(四)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旅游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七)未经批准,在旅游景区内集物种标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 规范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并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实施旅游景区发展规划;

(二)制定、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三)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五)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六)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落实保护责任;

(八)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九)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

(十)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处理应急预案,迅速合理处置突发,并及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禁止擅自设置景中景门票。门票价格应当公开。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调整国家、省、市级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对象减免门票费。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要经营特色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产品、照相摄影器材、医疗服务及游客生活必需品等项目。

第三十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等行为;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冒伪劣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评定机构降低其等级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 千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区连续两年达不到建设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以国家旅游度区或者省级旅游度区称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涉及宗教场所的,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

旅游景区如何进行安全管理

**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景区的安全管理要真正体现“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而尽可能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或尽可能减小因安全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如何有效做好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应主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管理是一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面比较大,任务琐碎而繁重,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安全管理提供组织上的'保障。一般而言,由景区总经理或主要分管领导担任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管理者为组织机构成员,实现分级管理,特种旅游或特殊岗位需要配备专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组织机构各成员的职权与责任,以此来组织、督导和推动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使景区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避免“三随” (随机、随意、随便)处理,有必要通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各种安全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秩序,做到事事有人做,件件有落实。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时应注意: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之间要衔接配套、要科学合理操作性强,文字简练便于记忆等,同时还要不断总结经验,根据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

 第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的培训。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现场示范、操作训练、经验分享等方式,不仅要让员工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做错了要受到什么处罚,更要让员工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做好了有什么好处,做错了对自己有什么危害等,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增强安全管理责任感,避免消极态度和抵触情绪。同时,通过培训掌握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增强识别危险与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的能力,避免因忽视安全或无知而产生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而导致的事故。

 二是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为提高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的安全知识与保护措施,遵守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以及发生事故时能正确应变,懂得基本的自救方法,从而更好地保障其安全。例如:如实详细地告知旅游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个人防护和救生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游乐活动的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四、落实安全督导检查工作。

 通过岗位日常自检、管理人员日常巡查、定期综合检查、各项专门检查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景区安全现状,发现事故隐患,以便及时取整改措施,将危险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安全管理的对象,旅游景区的安全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物的状况是否安全,例如景区内旅游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游乐场所以及游览环境是否安全,安全标志和救生用具是否齐备、完好等;二是检查人的行为是否安全,例如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等;三是检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例如是否设置了合理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是否配备了充足的安全器材等。相关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制度者给予批评,严重者依照制度给予处分。

 第五、制定应急预案文件体系。

 根据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严重或重大的灾害风险等紧急情况,进行重点控制和防范,并制定专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其他一般危险源则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控制。如制定发生火灾、山体滑坡或落石、交通意外、游乐项目、人群聚集场所、公共卫生等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预案主要包括应急组织、成员职责、报告程序、启动机制、善后工作及事后总结与汇报等内容。景区管理者应根据预案,适时地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迅速按照预案实施救援。

 第六、健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景区范围内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灾害时,景区负责人应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按照事先制定的各种应急预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防范措施未落实、责任人未受到处理,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发生现场的保护工作,配合事故调查,以及善后处理和事故赔偿等工作,以便维护旅游景区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拓展阅读:旅游景区口号

 1、鹅咏古今,商通天下。

 2、福田白菊香千里,杜鹃花城幸福来。

 3、福田福地福白菊,宜居宜游宜发展。

 4、古韵承千年,横渡秀天下。

 5、好茶碧螺春,好客吴中人。

 6、横渡湫水绿谷,梦寻白溪画廊。

 7、横渡致远,乡游至美。

 8、畅游苏州洞庭山,醉饮吴中碧螺春。

 9、杜鹃花城福田河,白菊香飘西子湖。

 10、多彩克州,魅力昆仑。

 11、“乡”约西充,“桃”醉天下。

 12、冰雪盛会,长春。

 13、不到天峨难识景,来到天峨壮观行。

 14、茶贯古今碧螺春,茗冠江南吴中情。

 15、茶香湖韵,享“寿”溧阳。

 16、长寿之乡,美丽溧阳。

 17、长兴草莓,甜蜜的约会。

 18、红韵绿韵古韵,茶乡寿乡溧阳。

 19、华夏名茶何最珍,唯数洞庭碧螺春。

 20、长三角,体验新宁波。

 21、集天下智慧,谋跨越发展。

 22、济南山城湖河美,泉城名泉全城泉。

 23、锦绣潇湘,快乐湖南。

 24、巨龙舞红水,绿林绣天峨。

 25、客来客往克州行,美食美客在克州。